原告:胡顺龙。委托代理人戴震。被告:郭永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顺龙诉被告郭永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顺龙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胡顺龙负担。
审判员:陈颖浚
书记员:徐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