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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胡顺龙与郭永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拱民初字第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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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顺龙。委托代理人戴震。被告:郭永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顺龙诉被告郭永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顺龙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胡顺龙负担。

审判员:陈颖浚

书记员:徐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