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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余贵伏与申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林镇民初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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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贵伏,男。委托代理人余广东,男,系余贵伏儿子。被告申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贵伏诉被告申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贵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贵伏负担。

审判员:方瑞红

书记员:王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