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进添。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添诉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添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帐户存款4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进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帐户存款4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安宪民
书记员:杨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