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居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兰新。诉讼代理人郭宁,系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张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俊斌。诉讼代理人赵小计,系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居鹏以被告人张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居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兰新与被告人张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俊斌自行和解,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居鹏以此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居鹏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居鹏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常保民人民陪审员:谢玉雷人民陪审员:钟振江
书记员:乔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