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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吕昌兴与宋福豪、宋超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郓商初字第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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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昌兴,农民。被告宋福豪,农民。被告宋超群,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昌兴诉被告宋福豪、宋超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昌兴于2013年2月19日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福豪、宋超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昌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昌兴撤回对被告宋福豪、宋超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吕昌兴负担。

审判员:付本灵

书记员:张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