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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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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郭建涛。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尤显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830元,由原告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吴明星

书记员:冯晓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