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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上海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楚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沪唯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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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文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申德兵。被告上海楚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沪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楚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沪唯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费芸人民陪审员:陈秀芬人民陪审员:黄讚美

书记员:李洁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