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申德兵。被告上海楚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沪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楚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沪唯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费芸人民陪审员:陈秀芬人民陪审员:黄讚美
书记员:李洁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