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娜,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0620,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自治区××号,现租住田东县××房。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2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间,被告人黄娜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李某某、滕某某在其位于田东县二公司的租房内吸食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何某某、滕某某、李某某、黄某、董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黄娜的供述及辩解;3、辨认笔录;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照片说明;6、田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7、被告人黄娜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娜目无国法,在其租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娜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黄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韦良慧
书记员:向治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