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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荣生与王明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旬执字第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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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荣生,男,汉族,1961年2月10日生,农民,住金寨镇小营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1********。被执行人王明财,男,汉族,1953年6月1日生,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24291953********。

申请执行人王荣生与被执行人王明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7)旬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不服判决,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安民终字第552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王荣生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宅基地交付。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房屋交由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已将房屋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旬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荣生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涛代理审判员:刘磊人民陪审员:袁治菊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