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合浦县廉州镇。被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被执行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
申请执行人范X与被执行人黄XX、陈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出具法律文书给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户手续,申请执行人范X同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合执字第294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庞志海
书记员:肖自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