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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罗╳╳等人与被执行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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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xx,现住合浦县星岛湖乡采木村委会九曲队。申请执行人:罗xx,现住合浦县星岛湖乡采木村委会棍坡队。申请执行人:罗xx,现住合浦县星岛湖乡采木村委会棍坡队。申请执行人:罗xx,现住合浦县星岛湖乡采木村委会棍坡队号。被执行人: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分公司,被执行人:黄xx,现住福建省瓯市水源乡大源村坝头。被执行人:钦州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

申请执行人罗xx等人与被执行人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已生效判决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合执字第30号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盛华审判员:梁海东审判员:庞志海

书记员:肖自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