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X燕,住合浦县廉州镇。被执行人:合浦县xxxx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法定代表人朱xx,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履行执行标的为2525元(含执行费5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合浦县xxxx公司己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案件亦己执行完毕,和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合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海东审判员:庞志海审判员:周胜伟
书记员:杨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