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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91号申请人卢XX与被执行人合浦县╳╳╳╳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执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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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XX,女,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被执行人:合浦县xxxx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法定代表人朱xx,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履行执行标的为3025元(含执行费5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合浦县xxxx公司己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案件亦己执行完毕,和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合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海东审判员:王礼兴审判员:周胜伟

书记员:杨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