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昌银与夏成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3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昌银,男,195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旬阳县石门镇木瓜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56********。被执行人夏成余,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旬阳县石门镇木瓜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4********。

申请执行人汪昌银与被告夏成余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汪昌银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345.38元及诉讼费3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夏成余已给付12000.00元,申请人汪昌银放弃6645.38元,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旬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予以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