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家新,女。被执行人陈敬国,男。
申请人朱家新与被执行人陈敬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做出的(2012)旬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1000.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敬国于2013年2月26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曹丹
书记员:李养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