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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家新与陈敬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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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朱家新,女。被执行人陈敬国,男。

申请人朱家新与被执行人陈敬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做出的(2012)旬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1000.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敬国于2013年2月26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曹丹

书记员:李养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