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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某某与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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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杜某某,男,1950年1月9日生.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53年10月15日生。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旬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某某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28.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谈话、送达限期执行通知、查询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执行标的2000.00元,尚余3528.50元,因被执行人夏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杜某某也提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旬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家军审判员:阮斌人民陪审员:郭永新

书记员:柯增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