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家顶,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涛,旬阳县金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郑世勇,男,1983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执行人余永花,女,1988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郑世勇、余永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06月06日依法作出旬计生征字(2013)第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郑世勇、余永花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壹仟壹佰伍拾贰元(61152.00)。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又于2013年08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郑世勇、余永花送达了旬计生催字(2013)第005号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也未自动履行。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旬计生征字(2013)第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杰审判员:徐启智审判员:萧茵
书记员:宋显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