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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栗丰涛非诉审查裁定书

(2013)旬非诉行审字第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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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乐荣彪,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秀琴,该局路政员。被申请人栗丰涛,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因被申请人栗丰涛在蜀尖公路17k+478米公路右侧,距公路外缘零米处,修建砖混结构房屋3间1层,长11米,宽11米,计占地12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6条1款、《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于2013年2月19日对栗丰涛作出旬农路东(2013)013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栗丰涛罚款三万元(30000.00元)。决定书送达后,栗丰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又于2013年5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栗丰涛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也未自动履行,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3年6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东(2013)013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东(2013)013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杰审判员:徐启智代理审判员:李欢

书记员:陈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