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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清文与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旬执字第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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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清文,男。被执行人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运祥,现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清文与被执行人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清文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3318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运祥书面保证,本案执行的标的款待其与他人诉讼终结后立即执行(2012)旬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清文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执字第0039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马志国

书记员:吴宝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