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世琪与王自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2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陶世琪,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旬阳县郅家湾村**。身份证号:6124291990********。被执行人王自莲,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旬阳县郅家湾村**。身份证号:6124291961********。

申请人陶世琪申请执行王自莲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5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自莲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王自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杰

书记员:李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