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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梁治秀与被执行人杨振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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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梁治秀,女,汉族,住旬阳县甘溪镇,农民。被执行人杨振娟,女,汉族,住旬阳县甘溪镇,个体商户。

申请人梁治秀与被执行人杨振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0)旬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梁治秀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共计1075.92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振娟已经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旬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华开锋

书记员:路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