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旬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以平201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款10926.00元。本院于201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0926元,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执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60元由黄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洋富
书记员:田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