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程某某,男。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1)旬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刘某某201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某给付其女儿程某2010年生活费3000元。本院于2012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标的款3000元,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执字第002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程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吴洋富
书记员:田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