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被申请人易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谢某某申请执行易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阳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376.64元。本院于2012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房产,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经合议庭评议,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执字第00218号案件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骆云桥代理审判员:田拓审判员:吴洋富
书记员:卿荣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