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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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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薛某某,女,1958年5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

申请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做出(2013)旬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薛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于2013年5月7日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旬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代理审判员柯增旭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崔汉斌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260号申请人薛永珍,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旬阳县关口镇关坪村**,身份证号码:6124291958********。被执行人王勇玲,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旬阳县关口镇关坪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9********。申请人薛永珍与被执行人王勇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做出(2013)旬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薛永珍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勇玲已于2013年5月7日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旬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代理审判员:柯增旭

书记员:崔汉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