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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媛与蒋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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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媛,女,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旬阳县铜钱关镇街道,教师,身份证号码:6124291985********。被执行人蒋鹏,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旬阳县铜钱关镇街道,教师,身份证号码:6124291981********。

申请执行人徐媛与被告蒋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徐媛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鹏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旬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