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爱民,女。被执行人:陆炳俊,男。
本院在执行卢爱民申请执行陆炳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陆炳俊未主动按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将位于宁明县农机校宿舍1幢201号房转户至申请执行人卢爱民与被执行人陆炳俊婚生女儿陆鸿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华坚审判员:黄正南代理审判员:杨海蒂
书记员:黄宝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