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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宁执字第29号卢爱民申请执行陆炳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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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爱民,女。被执行人:陆炳俊,男。

本院在执行卢爱民申请执行陆炳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陆炳俊未主动按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将位于宁明县农机校宿舍1幢201号房转户至申请执行人卢爱民与被执行人陆炳俊婚生女儿陆鸿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华坚审判员:黄正南代理审判员:杨海蒂

书记员:黄宝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