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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明勇与朱纪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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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明勇,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大王庙村**,农民。被执行人朱纪山,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三元宫村**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勇与被执行人朱纪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纪山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4400元,余款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430.50元(其中含一审诉讼费50元、鉴定费1560.50元、执行费720元)。该执行款项本院已于2013年6月28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明勇。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终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杰

书记员:姜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