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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爱玉与俞成良、胡四清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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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罗爱玉,农民。被执行人:俞成良,农民,)。被执行人:胡四清(系俞成良之妻),农民。被执行人:俞杰(系俞成良之子),男,汉族,农民,1988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8********),住象山县丹西街道韩家村****。

罗爱玉与俞成良、胡四清、俞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09)甬象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俞成良、胡四清、俞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罗爱玉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已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已终结,且申请人未提供新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67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