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元军被告袁乐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元军与被告袁乐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元军撤回对被告袁乐全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元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王蕾
书记员:张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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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元军被告袁乐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元军与被告袁乐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元军撤回对被告袁乐全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元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王蕾
书记员:张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