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月鸿。委托代理人:汪跃群。被告:程月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月鸿与被告程月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月鸿于2013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程月鸿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月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程月社负担。
审判员:王爱勤
书记员:吴清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