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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某与秦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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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秦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某某将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四组128号宅基地南侧一层房屋西边两小间腾交给申请执行人秦某。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当事人均长期上访,致此案无法强制执行。由于执行期限无法确定,不能在一个期限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