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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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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元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元某某支付抚养费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元某某自动将款项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杨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