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光伟,男,回族,1989年11月15日生,住所地杞县五里河乡玉皇庙**。被告苏倩菲,女,回族,1988年11月26日生,住,住所地民权县伯党乡伯南村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光伟诉被告苏倩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根生
书记员:付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