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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王光伟诉被告苏倩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睢民初字第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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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光伟,男,回族,1989年11月15日生,住所地杞县五里河乡玉皇庙**。被告苏倩菲,女,回族,1988年11月26日生,住,住所地民权县伯党乡伯南村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光伟诉被告苏倩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根生

书记员:付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