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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与冯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衡桃民一初解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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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3)衡桃民一初保字第2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冯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冯某银行帐户存款610000元或已查封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淑清

书记员:田园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