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3)衡桃民一初保字第2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冯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冯某银行帐户存款610000元或已查封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淑清
书记员:田园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