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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与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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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男。被告:窦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400元,因原告经济困难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善堂

书记员::邵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