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被告:窦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400元,因原告经济困难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善堂
书记员::邵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