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华
书记员:霍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华
书记员:霍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