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39)

(2012)成民初字第27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华

书记员:霍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