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三勇。被执行人何广琼。
申请执行人贾三勇与被执行人何广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营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何广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的存款163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永忠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