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云。被执行人赵国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云与被执行人赵国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立国代理审判员:江海波代理审判员:傅安伟
书记员: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