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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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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李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马某返还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4日强制执行马某返还李某婚前个人财产,现马某已返还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