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1992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彭某乙,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彭某甲父亲。被执行人陈某,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彭某甲、彭某乙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陈某返还彭某甲、彭某乙彩礼钱7600元,陈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彭某甲、彭某乙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陈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元心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某常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