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某甲,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某于2013年8月8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肖某彩礼人民币38000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张某乙人民币17057.45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