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某乙,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马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甲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1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马某甲婚约财产、建房款共计人民币72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67.5元。该款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张某甲、张某乙、马某乙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5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