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彩礼钱2600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有存款2392.58元可供执行。2013年7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账户。其父张华昌代其交执行款9000元。因被执行人张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