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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某与裴某甲、裴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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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裴某甲,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裴某乙,乳名小梅,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吕某与裴某甲、裴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某就判决(裴某甲、裴某乙共同返还吕某彩礼款42000元)确认的义务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吕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