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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于某甲、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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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于某甲,女,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于某乙,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某,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李某与于某甲、于某乙、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就判决确认的于某甲、于某乙、刘某返还其彩礼款人民币60000元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于某甲、于某乙、刘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于某甲、于某乙、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于某甲、于某乙、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某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