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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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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年,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某甲,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刘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就判决第一项(孙某甲、孙某乙返还刘某彩礼计人民币18810元)确认的义务于201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甲长期外出,申请执行人刘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某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