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前洼张庄行政村王庄68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侯某彩礼款计人民币6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某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