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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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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某,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前洼张庄行政村王庄68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侯某彩礼款计人民币6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某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