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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屈某某、屈某甲与麻某某、麻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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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申请执行人屈某甲。被执行人麻某某。被执行人麻某甲。

屈某某、屈某甲诉麻某某、麻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某某、屈某甲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二被执行人返还彩礼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麻某某已因病去世,麻某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