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申请执行人屈某甲。被执行人麻某某。被执行人麻某甲。
屈某某、屈某甲诉麻某某、麻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某某、屈某甲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二被执行人返还彩礼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麻某某已因病去世,麻某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