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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古执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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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2012)古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赵某某表示执行款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古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柯东平代理审判员:李尚代理审判员:郑新宇

书记员:徐建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