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2012)古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赵某某表示执行款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古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柯东平代理审判员:李尚代理审判员:郑新宇
书记员:徐建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